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执2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0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永康市。
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大屋村,组织机构代码:7290967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0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3859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7201元,实际收取25211元,由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江南下园朱20-1号4单元101室的不动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L××**、GG295C号汽车各一辆,并于2020年7月30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上述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2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施俊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