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572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亦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大屋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高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刘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