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广与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1886号
原告:周峰广,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大屋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委托代理人:谢一,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峰广与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周峰广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峰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峰广负担。
审 判 员 许玲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胡涵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