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606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亦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大屋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