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翰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翰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2603号
原告:山东翰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西首南侧日照华益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BYCH8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拉萨路、哈密路南(开发区奎山街道西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3175147P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翰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翰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翰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2元,减半收取6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法乐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海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