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凤城橡塑有限公司

泰州市凤城橡塑有限公司、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4499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市凤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定东路**名流国际家居博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019334457。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联合路与镇淮路交叉口大润发**用代码91340500MA2MUBLC6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市凤城橡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州市凤城橡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皖0523民初44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元。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安徽致远教育发展以安徽广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栋建筑面积为57.15㎡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要求解除其及***名下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徽广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一栋建筑面积为57.15㎡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产一套(房地权证马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

二、解除对安徽致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星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