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陆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922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4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主动履行。2019年2月20日本院以(2018)桂0922执恢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陆川县三峰西路(罗马公馆)第二期的2-1-903号、2-1-1103号、2-1-703号房屋,由于第二期的2-1-903号房已由买受人***购买(买受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其已全部付清该房款的异议),所以只能拍卖2-1-1103号、2-1-703号两套房屋,2019年11月1日、11月24日经两次司法拍卖流拍,经征询以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有关债权人意见,同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只有陆川县三峰西路(罗马公馆)第三期的房产,但尚未完善,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缓执行,本案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