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2民初339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综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吕炬,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园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增辉。
原告***被告***、吕炬、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愿意和解解决,特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波
书记员罗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