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030号
原告:***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江南街道分界村马路圩罐头厂右侧。
法定代表人:钟锦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汝鹏,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泉镇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谢增辉。
原告***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7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玉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波
书 记 员 罗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