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陆川县铭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3445号
原告:陆川县铭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鹅公咀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5NX3H62B。
法定代表人:梁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若菁,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园西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20055098XW。
法定代表人:谢增辉,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川县铭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川县铭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1000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凌玲
书 记 员 陈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