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679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别墅233号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LK133L。
法定代表人:生娟娟,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作出(2022)鲁0783民初85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