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3民初1235号
原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别墅233号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LK133L。
法定代表人:生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原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132.43元、利息30000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及诉讼代理费10000元,共计345132.4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35132.43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承揽了梁山县龟山河综合治理工程(三期),PPP项目中的部分木桥施工工程,被告擅自将该项目部部分木桥施工工程承包给了案外人***。因被告未及时向***支付工程款,致使***将原告起诉。法院不仅查封了原告账户,还从原告账户划扣305132.43元执行款。2021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款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款项305132.43元及利息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未偿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9日,***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法院强制扣划305132.43元。2021年5月17日,***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乙方使用甲方资质,承揽了梁山县龟山河综合治理工程(三期)PPP项目中的部分木桥施工工程项目,施工中,乙方将该项目部分木桥施工承包给***,因工程款未及时支付,致使***起诉甲方,后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人民币305132.43元(判决书文号为:(2020)鲁08民终3582号)。该款法院已经从甲方账户扣划完毕。该款项乙方承诺尽快归还给甲方,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如下:1.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归还甲方305132.43元;2.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归还甲方自2020年12月1日被封公户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30000元。二、违约责任。乙方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归还甲方上述款项,如乙方出现违约,每拖欠一日,乙方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等)。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有权就全部款项一并提起诉讼。三、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签订后,***至今未付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5132.43元、利息30000元、代理费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35132.43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于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5132.43元、利息30000元、代理费10000元,以上共345132.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35132.4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7元,减半收取计32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