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36168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别墅233号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LK13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112号25号楼2**301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2)鲁05民终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3年3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