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5民初647号 原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221178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别墅233号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LK133L。 法定代表人:生娟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与被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翔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路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铭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路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铭翔公司向路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支付因铭翔公司违约导致路通公司损失7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5日,路通公司与铭翔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东营市垦利区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PPP项目”的部分工程,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约定铭翔公司向上述项目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工程竣工后,路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21年9月14日,上述工程的农民工向垦利区信访局信访,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垦利区信访局、城管局协调,由路通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7万元,路通公司就该问题多次与铭翔公司协商,铭翔公司仍未解决,严重影响了路通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路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若所请。 铭翔公司辩称,1.铭翔公司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铭翔公司早在2019年1月7日就已向***付清了全部的人工费。***自2018年9月份为垦利区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PPP项目中施工并雇佣人员提供劳务,经双方确认铭翔公司于2019年委***向其支付所有的人工费117704元。***及相**给铭翔公司出具了《收到条》予以证明其收到了上述工程的全部人工费,***等人手里也并没有铭翔公司为其出具的欠款凭证。***的信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恶意信访,铭翔公司对于***信访的事宜一概均不知情。当路通公司得知***自称因为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信访时,路通公司也应该立即通知告知铭翔公司核实清楚事实情况后,让***出具欠款凭证后再作出解决方案,而不是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私自向***等人付款。现路通公司尚欠铭翔公司约700万元工程款未付。铭翔公司不排除路通公司私自向***等人付款的行为是路通公司伙同***等人故意损害铭翔公司的合法权益以达到其非法克扣铭翔公司工程款的行为。2.路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路桥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后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路通公司,路通公司又分包给了铭翔公司,每次都是铭翔公司向北京路桥公司直接开具发票后北京路桥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等人信访后也是由北京路桥公司向其支付的劳务费,即便是***公司追偿,也应由北京路桥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综上所述,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5日,路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铭翔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合同》,路通公司把东营市垦利区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PPP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铭翔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实行包单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同日,路通公司与铭翔公司签订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约定铭翔公司向涉案项目的农民工做好工资发放工作。涉案工程完工后,2021年11月26日,***等人到东营市垦利区信访工作办公室以东营市垦利区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PPP项目中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未结清为由提出上访。 202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30日,路通公司与**1、**、**、**2、**、**、**、**签订《东营市垦利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PPP项目人工费垫付协议》,北京路桥公司垦利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工资专户分别向**1、**、**、**2、**、**、**各支付人民币8571.4元,向**支付人民币1万元,共计支付人民币7万元。 2019年1月7日,铭翔公司就东营市垦利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PPP项目委***向***的银行账户内转入117704元,******公司出具收款条,收到条载明“今收到广兴路污雨管工程人工费117704元,代领人:***、**”。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铭翔公司提交了向***等人支付117704元人工费的证据,路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公司再次向***等人支付7万元人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