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某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3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74514956H。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别墅233号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LK13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3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于2023年12月19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