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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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523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饶xxxx,住所地东营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xxxx,住所地东营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
法定代表人:生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饶xxxx与被执行人东营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鲁0523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13705.5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5年2月24日、2月25日、5月7日、6月17日、7月23日、8月19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大部分显示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无法进行冻结扣划,其他有余额账户也被太原市、梁山县、无棣县、寿光市、河口区等多地法院查控多次。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xxxx93xxxx存款913705.5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在招商xxxx12xxxx存款913705.5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在东营xxxx81xxxx存款913705.5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在东营xxxx61xxxx存款913705.5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在中国xxxx15xxxx存款913705.5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线索。本院到广饶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心、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及房产备案。经关联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