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3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别墅233号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LK13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MLC7P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东营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2)鲁0503诉前调确1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3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