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02民初11734号
原告:安阳市银河净水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新型材料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04MGU39。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汇德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南100米濮阳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市银河净水材料厂与被告河南汇德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银河净水材料厂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银河净水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银河净水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市银河净水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