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04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主要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成,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秋,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祥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梅溪村共耕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NKJQ49。
法定代表人:章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祥优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