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37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以北青垦路以西创业园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13348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0526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