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长安特易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1410号
原告: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以北青垦路以西创业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13348XM。
法定代表人:李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璋,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特易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0872430B。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男,汉族,胜利油***特易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东营市。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特易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特易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洪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璋、被告长安特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及被告中铁十四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昊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安特易公司、中铁十四局公司连带返还东营长安大厦部分电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归属东昊公司的工程款1713905.58元及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长安特易公司、中铁十四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东昊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以东营新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与长安特易公司签订东营长安大厦部分电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施工由中铁十四局公司总包的东营长安大厦工程中由长安特易公司施工范围内的部分电气工程。合同签订后,东昊公司按规定进场施工,按照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施工,在合理的施工期间内交付经各方验收合格的工程。2018年5月12日,东昊公司配合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完成了承包权限内的全部工作,并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和最终的工程量结算。自东昊公司开始承建涉案工程直至2019年11月4日才由长安特易公司处得知东昊公司完成工程量的最终结算结果。东昊公司作为劳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按照工程的施工进度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但长安特易公司、中铁十四局公司却将东昊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以约定扣除管理费、水电费和施工工程漏项予以扣除,致使东昊公司最终拿到的工程款还不足以支付人工费费用。鉴于长安特易公司、中铁十四局公司的上述行为,东昊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25日,中铁十四局公司与长安特易公司签订《东营长安大厦部分电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东营长安大厦部分电气安装工程分包给长安特易公司施工;后长安特易公司与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东营长安大厦部分电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昊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故东昊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