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区广兴路以北青垦路以西创业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13348XM。
法定代表人:李洪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芳,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05260G。
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23602.23元、案件受理费745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全部履行。
2021年3月10日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95元、399564.43元,转入案件执行费13711元,向申请执行人过付工程款391048.4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扣划,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文艺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