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907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马东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53222324R。
法定代表人:薛海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啟顺,福建坤定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火车站货运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4DMP86。
法定代表人:詹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福建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福建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2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61.25元,由福建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庆 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