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3759号
原告:**市浩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龙腾北路理想城旁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3451545742。
法定代表人:沈焕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润先,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火车站货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4DMP86。
法定代表人:詹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浩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浩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浩瑞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浩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市浩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