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新大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2857C。
法定代表人:林瑞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锦超,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珊珊,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火车站货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4DMP86。
法定代表人:詹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文祥
审判员 童寿华
审判员 陈水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少娟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