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761号
原告:中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红坊镇东阳村龙港东路6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8FTK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火车站货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44DMP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中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