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262号
申请人: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新大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285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珊珊,***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火车站货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4DMP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闽08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账号为3505********的银行账户存款28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闽08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8民终109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再次立案受理了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鑫公司)与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处于一审审查阶段。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现以上述款项的冻结期限临近届满而本案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账号为3505********的银行账户存款2310000元,并另行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码604090104602022000××××),且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缴纳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续行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账号为3505********的银行账户存款2310000元。
二、在冻结期间内,被申请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以上账户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聪 聪
人民陪审员 林 文 欣
人民陪审员 陈 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