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火车站货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4DMP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2.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何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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