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火车站货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4DMP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2.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何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