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簢学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093号之一
申请人:谢学永,男,1971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金大地五金建材B3-3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34424129N。
法定代表人:秦淑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学永诉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0××**奥迪牌车辆。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故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冻结应当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0××**奥迪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