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保15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金大地五金建材B3-3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34424129N。
法定代表人:秦淑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9370××××6675账户内存款105654元。
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