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093号
申请人:谢学永,男,1971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金大地五金建材B3-3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34424129N。
法定代表人:秦淑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学永诉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0××**奥迪牌车辆。
冻结期限为2年,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