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欣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2234号
申请人:泰州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创美科技产业园10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欣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龙凤路818号7幢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欣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欣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欣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