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0995号

 

原告: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22432332E。

法定代表人:王腾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泽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34406C。

负责人:张映春,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董事长。

原告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工程所在地为富平县XX村,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属于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叶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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