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23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龙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2民初1125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韩 勇
审判员 胡 琳
二0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