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州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390号
原告:恩施州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6组乐乡大道(神农小区幼儿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CXHP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家坪安置区一期安置区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554368056。
法定代表人:钟贵,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扬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巴东县游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8269931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恩施州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扬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恩施州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施州宜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财保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春花
书记员(兼)谭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