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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站、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84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中北大厦二楼。
主要负责人:陈家悦。
被告:**站,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珍珠南路明发城市广场24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77号二、三层。
主要负责人:于利民。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站、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庭前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维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