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舍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舍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明思特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舍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王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兰春,女,该公司法务部门主管。
上诉人江苏舍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舍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