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35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舍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K08E3Q,住所地兴化市(东环路西侧、高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超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941572193,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舍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超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州超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173.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加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