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592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孤山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MAMF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加友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