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行初223号
原告: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孤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MAMF9C。
法定代表人: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鞠,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
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
第三人:刁善元,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刁善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晟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希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