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1814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明,总经理。
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315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并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分行93×××77账户内银行存款315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申请人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