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18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明,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181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营市分行93×××77账户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鼎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分行93×××77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