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垦利区安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396号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7179840J。
法定代表人:田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乃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安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民丰路以东、广兴路以北、安兴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12933619F。
法定代表人:杨安贵,经理。
第三人: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以北、规划五路以西东营科技企业加速器E2-4-0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07NK2C。
法定代表人:刘军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安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东营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733元,减半收取为3366.5元,由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