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星桦、吴兴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469号
原告:向星桦,男,生于1986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吴兴明,男,生于1962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凤天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BMX284。
法定代理人陈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越,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向星桦诉被告吴兴明、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星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星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6元,依法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向星桦承担。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