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198号
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15号附2号栋1单元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PKW02。
法定代表人:方建英,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猇亭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振雄,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系该公司经理,特权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0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被告:杨敏,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凤天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91422801MA48BMX284。
法定代表人: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敏、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依法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