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585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5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凤天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BMX284.
原告***诉被告***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鑫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