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3286号
申请人:***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安居小区**。统一社信用代码:91422822MA48A1AD9U。
法定代表人:向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花果坪居委会**统一社信用代码:9142282208753092J。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开发的建始县花坪镇“清江荣郡”7号楼38套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7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建始县花坪镇“清江荣郡”7号楼二楼房屋编号为201、203、205,三楼房屋编号为304、306、308,四楼房屋编号为401、408,五楼房屋编号为501、503、506,六楼房屋编号为603、604、605,七楼房屋编号为701、703、705、706、708,八楼房屋编号为803、806、807,九楼房屋编号为907、908,十楼房屋编号为1001、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十一楼房屋编号为1101、1103、1104、1105、1106、1107、1108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屈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