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1627号
申请人:恩施州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安居小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8A1AD9U。
法定代表人:向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安,湖北正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花果坪居委会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8753092J。
法定代表人:王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帅金涛,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人恩施州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恩施州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2执16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