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482号 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沿河路71号4栋一单元1楼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G1XK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安居小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8A1AD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侗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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