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482号
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沿河路71号4栋一单元1楼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G1XK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安居小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8A1AD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侗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