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5569号
原告:湖北华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8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瑞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341号仲裁裁决,已于2016年10月10日先行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鄂0106民初555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据此,本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鄂0106民初55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